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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瑞祥卡章程

 

 
华夏瑞祥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华夏瑞祥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华夏瑞祥卡是北京商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为购卡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华夏瑞祥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为高抗磁条卡,磁道使用是按照金融卡制卡标准。
第四条发行机构、购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华夏瑞祥卡技术服务协议》。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华夏瑞祥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华夏瑞祥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发行机构”是指北京商银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卡片申领
第六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卡人,均可凭购卡人有效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华夏瑞祥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华夏瑞祥卡分为实名制与非实名制两种:
实名制华夏瑞祥卡可挂失、可充值、消费有密码、不可兑现;持卡人在得到华夏瑞祥卡实名制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姓名须与办理时的身份证姓名一致)。华夏瑞祥卡实名制卡特约商户依据卡背面的签名和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持卡人的身份。
非实名制华夏瑞祥卡不可挂失、不可充值、消费无密码、不可兑现,请妥善保管;
第八条发行机构实行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华夏瑞祥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华夏瑞祥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发行机构实行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
1、客户购买华夏瑞祥卡时,须登记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2、客户购买记名华夏瑞祥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华夏瑞祥卡的个人,应出示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机构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单位,须提供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联系电话、购卡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出示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机构留存购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发行机构只接受现金或支票购卡。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确认收款后,发行机构售卡人员将已充值卡片交至客户,并随卡附赠《华夏瑞祥卡使用手册》。
第十二条发票
1、手续费发票:发行机构售卡人员在现场按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开具等额的服务业发票。
2、备付金发票:发行机构在一个自然月内,按照消费情况,由特约商户向购卡客户提供发票。
第十三条客户支付现金的,可在第2个工作日激活使用;客户支付支票的,在确认支票安全到帐之后,可在第2个工作日激活使用。
 
第三章消费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四条华夏瑞祥卡可在北京市的华夏瑞祥卡指定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使用,享受相应折扣。
第十五条非实名制华夏瑞祥卡不设交易密码。持卡人在指定商户刷卡消费时,确认金额后直接确认即可消费成功华夏瑞祥卡实名制卡都有一个唯一且不同的初始密码,持卡人在指定商户刷卡消费时,须输入密码后方可消费成功。
第十六条持卡人持华夏瑞祥卡刷卡消费时,POS机将打印出相应的消费单据,持卡人需在商户留存的消费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实名制与非实名制华夏瑞祥卡现阶段不设有效期。
 
第四章费用规定
第十八条手续费:购买华夏瑞祥卡须支付所购买预付价值货币金额3%,最低15元的手续费,发行机构向客户出具手续费发票。
第十九条换卡
卡片磁条损坏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消费时,持卡人须到发行机构免费办理换卡业务。办理换卡业务,持卡人需携带旧卡,并留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条挂失及补办新卡
1、非实名制华夏瑞祥卡没有挂失及补办新卡功能;
2、实名制华夏瑞祥卡持卡人在卡片丢失后及时拨打华夏瑞祥卡客户服务电话申请挂失或到发行机构直接办理挂失业务,经核对信息无误后,交易后台将对该卡进行交易冻结,在挂失生效之前,用户需自行承担一切被冒用的交易款项。办理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必须与购买实名卡时身份证件信息相符。挂失手续完成后,原卡立即失效。在卡片挂失5个工作日后,可办理补办新卡。办理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必须与挂失的实名卡身份证件信息相符。免费办理。
第二十一条充值
1、非实名制华夏瑞祥卡没有充值功能;
2、实名制华夏瑞祥卡持卡人可凭身份证件到发行机构直接办理充值业务。身份证件信息必须与购买实名卡时身份证件信息相符。
 
第五章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卡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华夏瑞祥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华夏瑞祥卡的使用。
(三)发行机构为购卡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卡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华夏瑞祥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华夏瑞祥卡网站等提供华夏瑞祥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购卡人的权利
(一)购卡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华夏瑞祥卡的权利。
(二)购卡人有权知悉华夏瑞祥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卡人对华夏瑞祥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五条购卡人的义务
(一)购卡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华夏瑞祥卡。
(二)购卡人未妥善保管华夏瑞祥卡,导致华夏瑞祥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卡人对华夏瑞祥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华夏瑞祥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购卡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电子货币。购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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