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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卡章程

华夏·瑞祥电子预付卡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电子预付卡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监管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二、华夏·瑞祥电子预付卡(以下简称“电子卡”)是由北京商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机构”)发行的预付卡系列产品,是我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用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价值。
三、电子卡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
四、电子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仅在北京地区内发行与受理。
五、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电子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指与我机构合作,向持卡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户。
六、我机构、购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购买电子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本章程全部內容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卡的管理
七、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购买人,均可向发行机构购买电子卡;电子卡可在亿通行APP上乘车使用,消费金额请当场确认。
八、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电子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电子卡1万元(含)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购买人保证向我机构提供的身份证件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我机构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买人提供的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资料。
九、我机构与单位客户合作签署购卡协议,客户将电子卡发放给其用户,用于在亿通行APP上乘车使用,同一用户可持有多张电子卡。
十、持卡人使用电子卡不得透支消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发行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十一、单位一次性购卡超过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卡超过1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十二、我机构将客户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
第三章 电子卡的使用规则
十三、持卡人可依据特约商户业务规则,凭电子卡在亿通行APP上用于公共交通乘车使用。
十四、基于持卡人凭电子卡的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十五、记名电子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电子卡自开卡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对于设定有效期的电子卡,我机构提供免费延期服务,卡片办理延期后仍可使用。
十六、电子卡用于公共交通领域乘车使用,记名卡单张限额不超过1000元,不记名卡单张卡限额不超过100元。电子卡可充值,充值金额根据乘客需要1到100元不等,单次充值最大金额不超过100元。
十七、电子卡挂失仅限于记名卡,用户在电子卡使用中,如因手机号码变更等原因,需要发卡机构对应换卡操作,免费办理。
十八、电子卡赎回仅限于记名卡,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购卡人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身份证件,提供持卡人信息、购卡发票、购卡凭证等资料到我机构指定的场所申请办理;双方确认赎回金额,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我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十九、在公共交通领域发行的不记名电子卡,单张卡片余额在 100 元以下的,按照约定赎回。
二十、我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如下消费便利:
(一)免费向持卡人提供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明细查询服务。
(二)向持卡人提供至少一种方式的24小时免费查询服务。
二十一、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电子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二十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电子卡售卡收取不高于5%的售卡服务费。
2.电子卡赎回在购卡3个月后可以办理赎回;电子卡办理赎回,根据赎回卡片余额收取不高于10%服务费。
3.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4.出现交易、账务等问题,请致电服务热线:010-82488399。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十三、我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并依法保存。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电子卡的,我机构有权暂停该电子卡的使用。
(三)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非我机构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电子卡的,我机构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二十四、我机构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电子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客户提供电子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四)我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我机构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十五、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电子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电子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电子卡使用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二十六、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遵从本章程,按照我机构相关业务规定使用电子卡。
(二)购买人应当向我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电子卡。
(三)购买人未妥善保管电子卡,导致电子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四)购买人对电子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电子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五)购买人不得在我机构指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电子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七、北京商银科技有限公司、特约商户、参与电子卡业务处理的相关机构、购卡人、持卡人均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二十八、我机构变更电子卡章程应当提前30日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我机构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执行。
二十九、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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