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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瑞祥卡章程更新公告

 华夏瑞祥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夏瑞祥卡业务发展需要,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夏瑞祥卡是北京商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为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特定载体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华夏瑞祥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仅在北京地区内发行与受理。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及《华夏瑞祥卡技术服务协议》。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华夏瑞祥卡用于支付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华夏瑞祥卡进行交易的商户。

“发行机构”是指北京商银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 卡片申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证件向发行机构购买华夏瑞祥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       华夏瑞祥卡分为记名卡与不记名卡两种:

记名华夏瑞祥卡可挂失、可充值、可赎回; 不记名华夏瑞祥卡不可挂失、不可赎回,请妥善保管。

第八条       发行机构实行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华夏瑞祥卡单张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华夏瑞祥卡单张面值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发行机构实行预付卡购卡记名登记制度。

1、客户购买华夏瑞祥卡满足记名登记的,须登记身份基本信息。

2、客户购买华夏瑞祥卡应出示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机构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购买华夏瑞祥卡的单位,须提供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联系电话、购卡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出示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机构留存购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发行机构接受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多种支付方式购卡。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              确认收款后,发行机构售卡人员将已充值卡片交至客户。

第十二条              客户支付现金的,可在当日(工作日)激活使用;客户支票或通过银行转账的,在确认款项安全到帐,可在当日(工作日)激活使用。

 

第三章 消费使用及有效期

第十三条              华夏瑞祥卡可在北京市内的华夏瑞祥卡指定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持华夏瑞祥卡刷卡消费时,需遵守商户的相关凭证要求,对消费记录做出确认。

第十五条              记名华夏瑞祥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华夏瑞祥卡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六条              持有记名华夏瑞祥卡未享受到商户权益的情况下,持卡人可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条件及流程如下:

1.         持卡人办理赎回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购卡人身份证、购卡凭证、购卡发票及拟赎回的华夏瑞祥卡,包括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发卡机构网点办理手续。

2.         赎回华夏瑞祥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

3.         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4.         办理赎回业务时,按华夏瑞祥卡内余额的10%收取赎回手续费。 

第四章 发票规定

第十七条              发票

客户购买华夏瑞祥卡涉及的手续费、工本费等费用,发行机构售卡人员按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开具等额的服务业发票。

第十八条              备付金发票:发行机构在客户购卡一个自然月内,开具等额卡金额的预付卡发票。

第十九条              换卡

卡片磁条损坏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消费时,持卡人须到发行机构办理换卡业务。办理换卡业务,持卡人需携带旧卡,并留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持卡人办理换卡业务时,收取15元卡片工本费。

第二十条              挂失及补办新卡

1、不记名华夏瑞祥卡没有挂失及补办新卡功能;

2、记名华夏瑞祥卡持卡人在卡片丢失后及时拨打华夏瑞祥卡客户服务电话申请挂失或到发行机构直接办理挂失业务,经核对信息无误后,交易后台将对该卡进行交易冻结,在挂失生效之前,用户需自行承担一切被冒用的交易款项。办理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信息必须与购买记名卡时身份证件信息相符。挂失手续完成后,原卡立即失效。在卡片挂失后可办理补办新卡。

3、持卡人补办新卡业务时,收取15元卡片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       充值

1、预付卡只能通过现金、支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办理一次性金额 5000 元以上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瑞祥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2、瑞祥卡现金充值应当通过发行机构网点进行 ,但单张预付卡同日累计现金充值在 200 元以下的,可通过自助充值终端、销售合作机构代理等方式充值,收取的现金应当直接存入发行机构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1、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华夏瑞祥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华夏瑞祥卡的使用。

3、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4、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华夏瑞祥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1、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华夏瑞祥卡网站等提供华夏瑞祥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2、发行机构变更预付卡章程或协议文本的,应当提前 30 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或协议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3、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人的权利

1、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华夏瑞祥卡的权利。

2、购买人有权知悉华夏瑞祥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3、购买人对华夏瑞祥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五条       购买人的义务

1、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华夏瑞祥卡。

2、购买人未妥善保管华夏瑞祥卡,导致华夏瑞祥卡遗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3、购买人对华夏瑞祥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华夏瑞祥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4、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无论是基于侵权、违约还是其他诉由,发行机构不对购卡人、持卡人或任何第三人因预付卡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损失、数据损失、资金使用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明确理解和同意,发行机构不对因以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发行机构对签约商户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使用华夏瑞祥卡在签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对签约商户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产生异议,致使投诉或纠纷的,应与商户协商解决。

2、持卡人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章程之规定,使发行机构蒙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发行机构有权向责任持卡人追偿,追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3、持卡人承诺不对华夏瑞祥卡官网上任何数据作修改和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发行机构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华夏瑞祥卡官方网站展示的任何资料。

4、发行机构将尽力使华夏瑞祥卡官方网站上的签约商户信息随时更新,不另行通知。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发行机构应当在现有技术、条件基础上维护华夏瑞祥卡官方网站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服务、改进技术、使持卡人网上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持卡人在华夏瑞祥卡官方网站上进行的不当行为或其他任何发行机构根据相关制度及协议规定判定应当终止服务的,发行机构有权随时做出删除相关信息、终止提供服务等处理,而无须征得持卡人的同意。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反洗钱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交易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发现交易行为中存在疑点的,有权向持卡人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因本章程引起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97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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